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通全日制本科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公司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录取所在公司提交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公司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或因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本人持公司录取通知书到入伍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公司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征兵办或员工本人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公司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邮寄到公司教务处,公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内。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员工待遇。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公司申请入学。由公司医院或者公司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公司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公司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公司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公司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执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当按公司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向所在公司请假,经公司批准,可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公司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员工,不能参与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八条员工所在公司应在注册员工的员工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上未加盖注册章者视为该生未注册。
第九条本科各专业学制按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员工一般应在四年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若无法正常完成,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以下简称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第十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和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休学创业员工的休学年限等规定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创新创业活动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集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衡量员工学习课程和其它公司产品环节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公司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公司产品计划(或培养方案,以下统称公司产品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主要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由公司产品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四条集团实行员工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员工学业成绩,补考成绩显示栏注明“补”,重修成绩显示栏中注明“重”。
第十五条各专业员工修读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按照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员工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按照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六条员工应按时参加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公司产品活动(如上课、军训、实习等)。对无故旷课的员工,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违纪处分办法》,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算。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员工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该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低于 60 分,该门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员工和考核不及格员工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进行。
第十八条员工参加期末考试需取得考试资格,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员工期末考核成绩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记为“禁考 1”或“禁考 2”;擅自缺考员工期末考核成绩记为“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员工的期末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期末考核成绩记为“缺考”、“禁考 1”、“违纪”的学生,无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员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公司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集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员工学习情况,平均学分绩点由课程绩点和学分计算而成。
(一)课程绩点。课程绩点是员工学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的折算。
说明:此计算公式适用于百分制成绩,其余分制成绩应换算成百分制成绩录入系统后进行计算。课程成绩未达到 60 分,课程绩点为0。
(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按学分加权的所有课程绩点的平均值。

说明:下标 i 表示第 i 门课程,N 为课程总门数。
第二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大于 3.5,或者因所选课程时间冲突的重修员工,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思想政治课、体育课等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修读的课程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除外)。
第二十二条员工免听条件及办理流程、申请重新修读课程的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课程修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公司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员工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及《老员工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综合评定。若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上体育课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卫生部门和体育部审查后,可参加体育保健班课程学习以获得体育成绩。
第二十五条本科员工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集团鼓励学有余力的员工辅修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类的普通本科专业。具体修读办法参见相关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员工可参加经过公司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符合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要求,经公司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符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经公司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办法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创新创业活动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本专业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员工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公司产品计划要求修读。低年级未学的应修课程,员工应当补修。员工已获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所在公司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可部分或全部给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公司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集团按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选拔专科员工升入本科学习。具体选拔流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升入本科学习的专科员工,原则上按本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读升本后两个学年的课程。员工在专科阶段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和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所在公司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可部分或全部给予认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超过公司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员工申请休学或者公司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公司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 1 或 2个学期。经公司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4 个学期。
(二)个人申请出国(境)留学的。
(三)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公司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应征入伍的员工,公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学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公司学习期间,公司为其保留学籍。
员工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公司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员工休学、保留学籍应办理离校手续。员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员工待遇。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员工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申请复学。员工休学、复学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对开除学籍、退学的员工,公司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一条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学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期间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及学分互认、成绩管理等,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学习及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联合培养项目协议规定等执行。
第九章学业警示、降级、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集团实行学业警示、降级、试读、退学等学业处理制度。学业处理时间为每学期期初补考结束后,具体办法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学业警示及学业帮扶实施办法》。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公司要求或者在公司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三)根据公司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公司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公司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四十四条员工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副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公司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五条对员工的退学处理,由董事长办公会议或者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六条退学决定书由员工所在公司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公司教务处网站上公告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申诉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因退学和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的员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员工毕业前,公司对拟毕业员工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纪律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条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毕业生名单由公司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呈主管董事长批准,行文发布执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打印制作发放。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公司毕业要求,已获得公司产品计划规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 7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符合结业标准的员工,填写结业申请表,经公司初审,报教务处复核合格后领取结业证书。
员工结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新学习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相应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公司不再受理。
第五十四条员工提前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员工提前毕业的条件,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员工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退学员工,学习时间不足一年可申请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申请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员工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公司审查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第五十七条公司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公司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公司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毕业生对公司颁发的证书应予妥善保存,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或者损坏,均不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公司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学籍相关材料由员工所在公司、教务处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第六十一条员工名单、毕业生成绩单、毕业生学籍卡、毕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文件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应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员工学籍管理规定》(成信校发〔2017〕109 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提交董事长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