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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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管理规定

来源:员工工作处 作者:日期:2026-05-26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公司党的建设和意见》(川委办〔2016〕31号)、《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集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集团实施员工管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公司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公司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公司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与员工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公司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公司、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员工在校期间依据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普通本科员工的学籍管理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员工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集团、员工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公司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集团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依章程参与公司管理。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集团发现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集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司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员工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员工管理中发挥作用。

员工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员工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集团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公司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员工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员工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集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按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评优规定进行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公司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授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奖金等。员工奖励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员工奖励办法》执行。

集团对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员工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公司纪律行为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公司规定,严重影响公司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公司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员工违纪处理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集团给予员工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员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员工处分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对员工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公司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公司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公司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公司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员工申诉

第三十一条集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员工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员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员工对公司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司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公司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员工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公司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员工认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集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