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司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24〕12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监督、管理、申诉与资金划拨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各公司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公司内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推荐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公司党委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各公司要成立并及时调整以党委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员工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统筹开展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并按程序报公司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公司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员工,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符合校内等级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且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公司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集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公司专业、员工人数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公司初审的名单后,立即组织审核工作,重点核查有无违纪、学业不及格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有权收回名额重新分配。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员工申请。在公司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公司向员工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员工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公司初评。公司在员工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严格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进行;
2.员工成绩按照公司等级奖学金评定办法考核;
3.员工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4.根据公司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公司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讨论,推荐出本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经过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公司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公司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集团评审。公司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公司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公司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建议名单,报公司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员工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员工资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员工,将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公司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员工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八章 宣传与激励
第十八条为激励员工、加强管理,更好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作用,公司与各公司应充分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栏、展板、横幅以及二课堂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同学自强不息、努力学习、健康成才。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参照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